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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离婚,男方隐匿财产女方可多分

2021-09-30 01:30:00 浏览量:159次

在离婚的案件中,夫妻财产分割最为关键,这就需要法院对各种财产的证据进行审查,而有些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,不惜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。青岛离婚纠纷律师指出这样的行为一旦查实,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,还要减少财产分割的份额。
李先生和胡女士结婚近20年,2015年开始分居生活,2017年底因感情不和诉讼至法院,请求判令离婚并分割财产。庭审中,胡女士提出李先生在某银行还有三个账户未申报,法院要求就在该银行工作的李先生自行提供,但其却辩称其无法提供。对此法官当庭释明,若法院调查账户后发现有余额,该行为将被视为隐匿财产而不分或少分。李先生仍坚持无法提供。庭后,法院查明,李先生隐匿的三个账户所涉及的金额共计25.5万余元。对此李先生辩称,自己在银行柜台无法查询账户,并非故意隐匿财产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先生在法官释明后仍拒不提供账户明细且无合理理由,因此被认定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47条的规定,在分割这部分款项时予以酌情少分。最终,法院判决两人离婚,李先生隐匿的25.5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,胡女士分得七成,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则依法进行分割。
青岛离婚律师指出:离婚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不用再进行分割。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,从而达到侵占共同财产中更多份额的目的,另一方有权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: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,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。
青岛离婚纠纷律师表示:李先生有三个账户未申报,企图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,对胡女士的利益造成侵害,因此胡女士在分割这笔财产时可以多分。所以离婚时男女双方都不应当抱有贪图不当利益的想法,否则得不偿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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